乐山市市中区行政审批局答疑解惑——办学许可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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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

(一)审批范围

1.市中区管辖内可以审批哪些新办民办学校?

2.市中区管辖内可审批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怎样的?

3.“双减政策”后能否新设立学科类的校外培训机构?

4.可以设立医药护理类培训机构吗?

5.设立托育机构需要办学许可证吗?

6.设立线上培训机构需要办证吗?

7.职业培训学校可以开设哪些工种的培训?

8.可以向区行政审批局申请设立民办高等学历教育机构吗?

9.可以向区行政审批局申请设立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吗?

10.申请设立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可以设置哪些类别,业务主管部门找谁?

(二)如何申请?

1.申请办理办学许可证的流程是什么?

2.申请设立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3.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吗?

4.申请设立职业培训学校应该提交什么材料?

二、办学标准

(一)举办者

1.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2.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可以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吗?

3.民办学校可以由举办者担任法定代表人吗?

4.举办者出资可以认缴吗?

5.举办者可以从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分红、取得回报、分配剩余财产吗?

(二)场所标准

1.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和职业培训学校对办学场所面积要求是什么?

2.设立幼儿园、中小学同周边娱乐场所、网吧的禁止距离是多少?

3.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对建筑物楼层的要求是怎样的?

(三)从业人员要求

1.外籍人员可以担任校(院、园)长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吗?

2.民办学校校(院、园)长可以兼职吗?.

3.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如何组成?

4.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成员能否兼任监事?

5.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可以聘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6.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师资质要求有那些?

三、变更

(一)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其他教育机构如何变更校(园)名?

(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其他教育机构如何变更校(园)长、法定代表人、决策机构成员、监督机构成员?

(三)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其他教育机构如何变更办学地址?

(四)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其他教育机构如何变更举办者?

(五)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其他教育机构能否变更举办者?

(六)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其他教育机构举办者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怎么办?

四、办学终止

(一)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其他教育机构如何终止办学?

五、法律责任

(一)申请办理办学许可时提交虚假材料有何后果?

(二)民办学校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有何后果?

六、相关许可服务

(一)办理校车许可申请材料有哪些?

(二)校车许可涉及驾驶员、运行方案等变更该如何申请?

(三)市中区行政审批局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

(四)办学许可证申请变更、延续应该在何时办理?

(五)办学许可证遗失、损毁了怎么办?



一、设立


(一)审批范围

1.市中区管辖内可以审批哪些新办民办学校?

答:可以设立以下民办学校:幼儿园;中等及以下其他教育机构;初、中级以及专项能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备注:1.根据四川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四川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四川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川教函〔2022〕709号)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艺术类、科技类、体育类培训机构。2.根据中共乐山市委办公室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分工方案》的通知(乐委办〔2022〕70号)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面向普通高中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管理,参照本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小提示】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教育发展的需求和学校的布局规划相适应。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设立民办学校按照以下权限审批:(一)本科和本科以上教育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按有关规定报批;(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大专)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三)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市(州)人民政府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设置标准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四)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中等教育机构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五)普通初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小学、幼儿园及其它教育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六)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初级的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中级的由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高级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七)体育、医药卫生等类别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民办学校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根据《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乐人社办发〔2021〕17 号),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工种初、中级以及专项能力的审批。职业工种高级的审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市中区管辖内可审批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怎样的?

答:根据《四川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经各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取得办学许可后进行注册登记,面向中小学校(园)学生开展文化艺术类、科技类、体育类等校外培训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3.“双减政策”后能否新设立学科类的校外培训机构?

答:不能。
【小提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规定:“各地不再审批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管理,参照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4.可以设立医药护理类培训机构吗? 

答:不能。
【小提示】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教育发展的需求和学校的布局规划相适应。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设立民办学校按照以下权限审批:……(七)体育、医药卫生等类别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民办学校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审批。2014年12月22日,教育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印发《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教高〔2014〕7 号),医学类专业属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未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任何层次医学类专业教育,并明确医学类专业教育现可办学的层次仅限于:(1)本科、高职(专科)及成人高等教育;(2)中职(中专)教育。
5.设立托育机构需要办学许可证吗? 
答:不需要。
【小提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9〕15 号)规定,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 号)规定,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6.设立线上培训机构需要办证吗? 

答:需要,但应向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申请。
【小提示】根据《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第8条“明确准入程序。非学科线上培训机构须依法取得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后,再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并向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核准手续。”

7.职业培训学校可以开设哪些工种的培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新发布,且已颁布职业标准职业工种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专项能力里包含拟开设培训工种,可以进行申请。
【小提示】根据《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乐人社办发〔2021〕17 号),审批范围按照2015年国家职业大典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新发布,且已颁布职业标准职业工种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专项能力。
8.可以向区行政审批局申请设立民办高等学历教育机构吗? 
答:不能。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师范类、医药类专科教育的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其设立、变更、终止,由教育部审批。实施非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其设立、变更和终止,由省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小提示】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教育发展的需求和学校的布局规划相适应。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设立民办学校按照以下权限审批:(一)本科和本科以上教育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按有关规定报批;(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大专)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9.可以向区行政审批局申请设立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吗? 

答:不能。
【小提示】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市(州)人民政府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设置标准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0.申请设立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可以设置哪些类别,业务主管部门找谁?

答:可以设置文化艺术类、科技类和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文化艺术类对应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市中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科技类对应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市中区科技局(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体育类对应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市中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小提示】根据《四川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校外培训类别目录清单的通知》(川教函〔2023〕123号),根据国家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设置的规定,在开展校外培训时,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及其他小语种)、物理、化学、生物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对涉及以上学科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进行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均列入学科类进行管理。高中阶段参照执行。
一、文化艺术类为提升中小学生(含 3一6 岁学龄前儿童) 文化艺术素养、艺术技能、艺术特长,在开展校外培训时,涉及(一)音乐: 1.音乐基础知识;2.键盘乐器(①钢琴: ②手风琴: ③电子琴: ④数码钢琴);3.西洋管弦乐器(①木管乐器,含长笛、双簧管、单簧管、大管、萨克斯管;②铜管乐器,含圆号、小号、次中音号、长号、大号;③弦乐器,含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竖琴;④打击乐器,含小军鼓、定音鼓及打击乐器、木琴及马林巴琴);4.民族管弦乐器(①吹奏乐器,含竹笛、笙、喷呐、管子、巴乌、葫芦丝、陶笛、坝、箫;②拉弦乐器,含二胡、板胡、高胡、京胡、革胡、低音革胡;③弹拨乐器,含琵琶、古拿、三弦古琴、扬琴、柳琴、月琴、中阮及大阮、箜篌;④民族打击乐器);5.声乐; 6.其他(①弹拨类,含古典吉他、民谣吉他、夏威夷吉他、电吉他、电贝司;②打击乐类,含爵士鼓、架子鼓;③吹奏类,如口琴)。(二)舞蹈: 1.中国舞(中国古典舞、中国民族民间舞);2.国际标准舞;3.流行舞(爵士舞、踢踏舞、街舞);4.芭蕾舞;5.现代舞。(三) 美术: 1.中国画(人物、山水、花鸟);2.西画(素描、速写、水粉画、水彩画、油画 );3.书法(软笔书法、硬笔书法);4.篆刻;5.漫画;6.手工技艺(剪纸、泥塑、年画、皮影制作、陶艺、染织、版画);7.摄影。(四)戏曲戏剧: 1.戏曲表演(①京剧;②昆曲;③地方戏,含越剧、锡剧、扬剧、川剧);2.戏剧表演(含朗诵、主持);3.音乐剧表演。(五)曲艺: 评弹、清音等。或与以上内容相关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列入文化艺术类进行管理。二、科技类为培养中小学生(含 3一6 岁学龄前儿童 ) 科学兴趣、拓展创新思维、提升科学素养和实践动手能力,在开展校外培训时,涉及科学探索、科学实验、模型制作、编程、机器人、创客、无人机、人工智能、信息技术、创新发明、科普知识、启智类拼搭等,或与以上内容相关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列入科技类进行管理。三、体育类为提升中小学生(含 3一6 岁学龄前儿童) 体质、体能和运动技能,在开展校外培训时,涉及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软式网球、棒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藤球、壁球、橄榄球、垒球、手球、键球、门球、曲棍球、掷球、水球、冰球、冰壶、跳水、游泳、潜水、璞泳、滑水、赛艇、摩托艇、皮划艇、帆船、救生、田径、拳击、跆拳道、柔道、空手道、武术、散打、套路、健身气功、健身瑜伽、举重、摔跤、拔河、射箭、射击、击剑、马术、中国象棋、国际象棋、围棋、跳棋、五子棋、桥牌、体操、艺术体操、蹦床、跳绳、健美、健美操、啦啦操、体育舞蹈、滑冰、滑雪、滑板、轮滑、滑翔、跳伞、定向、登山、攀岩、攀冰、山地户外运动、自行车、现代五项、铁人三项、冬季两项、舞龙舞狮、龙舟、钓鱼、风筝、信鸽、技巧、飞镖等,或与以上内容相关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列入体育类进行管理。(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及时调整 )

(二)如何申请?

1.申请办理办学许可证的流程是什么?

答:第一步:名称预先登记(或核准)。举办者向办学所在地的登记机关(乐山市市中区行政审批局二楼综合窗口)提出名称预核准申请,取得《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通知书》或者《市场主体名称预先登记告知书》,名称中一定要含“乐山市市中区”字样(温馨提示:申请者凭预核名通知书办理消防验收或备案,其中消防合格证明中的名称和地址一定要和拟办培训机构完全一致。)。第二步(非必经程序):筹设/行政指导。举办者向乐山市市中区行政审批局提出筹设/行政指导申请,取得《筹设批准书》/行政指导意见书。第三步:正式设立。举办者向乐山市市中区行政审批局提出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第四:法人登记。经许可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同级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登记(即企业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小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批准筹设的民办学校,在筹设期间不得招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2.申请设立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1)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申办审批表。
(2)培训机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及社会信用证明(举办者为个体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和征信报告;举办者为法人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信用状况良好承诺书和其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预核名通知书。
(4)开办资金(注册资本)投入的有效证明材料(附有资质验资机构防伪二维码的验资报告,验资结论为不低于30万元的实缴金)。
(5)培训机构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机构的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应在章程中予以明确;②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③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④机构开办资金、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以及财务制度;⑤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⑥机构党的建设和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⑦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⑧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⑨章程修改程序;⑩将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章程)。
(6)培训场所房产权属证明,租赁场地还应当提交租赁期不少于两年的租赁合同(协议);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提**权证的房屋性质须为商用、教学、办公;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须提供建设工程验收文件;以租赁场地举办的,还应提交租赁合同(协议)以及出租人产权文件,租赁期不低于2年,租赁协议应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责任)。
(7)关于房屋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内容检查合格的有效证明材料(安全出具房产证或竣工验收备案书,1000平米以上的出具消防验收意见书,1000平米以下的出具消防备案凭证;环保卫生出具有资质的检测公司的空气质量检测报告,需引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5-2020),检测项目为甲醛、苯、甲苯、二甲苯、TVOC、氨、氡,检测点位3个及以上,须加盖CMA公章)。
(8)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明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和安全保卫人员安全背景审查材料、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所有人员身份证,健康证明,从业资质证明,无失信、犯罪和不良记录承诺)。
(9)拟开设培训项目的相关材料(培训教材目录清单)。
(10)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联合举办者出资计入培训机构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单独举办则无需提供)。
(11)意识形态工作承诺书。
(12)主管部门及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小提示】根据《四川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举办者向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申办审批表;(二)培训机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及社会信用证明;(三)开办资金(注册资本)投入的有效证明材料;(四)培训机构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五)培训场所房产权属证明,租赁场地还应当提交租赁期不少于两年的租赁合同(协议);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六)关于房屋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内容检查合格的有效证明材料;(七)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明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和安全保卫人员安全背景审查材料、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八)拟开设培训项目的相关材料;(九)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十)意识形态工作承诺书;(十一)主管部门及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3.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吗?

答:分情况定,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营利性培训机构增设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审批机关单独申请办学许可,并报原审批机构备案。
【小提示】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根据《四川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办学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制度,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只能申办设立一个培训机构,办理一个办学许可证。

4.申请设立职业培训学校应该提交什么材料?

答:(1)乐山市市中区行政审批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2)培训机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和个人征信报告(举办者为个体的提供身份证,举办者是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其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带防伪二维码的验资报告(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4)办学章程(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要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地点、法人属性;②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③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④学校注册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⑤学校内设机构的组成及职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⑥学校党组织负责人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⑦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⑧教职工、学生的权利义务以及权益保障机制;⑨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⑩章程修改程序。)。
(5)理论教学和实习操作室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
(6)培训场所房产权属证明,理论课集中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办公场地面积不超过学校总面积的20%。租赁场地还应当提交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合同(协议);(提**权证的房屋性质为商用、教学、办公;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须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备案书、购房合同;以租赁场地举办的,还应提交租赁合同(协议),租赁协议应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责任;结构平面图需要标出所有的功能用房,面积大小)。
(7)关于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规定有效证明材料(安全出具房产证或竣工验收备案书,市中区住建局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或备案书;环保卫生出具有资质的检测公司的空气质量检测报告,须引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5-2020),检测项目为甲醛、苯、甲苯、二甲苯、TVOC、氨、氡,检测点位3个及以上,须加盖CMA公章 )。
(8)学校管理人员、教师以及实习指导教师的材料(每个人含身份证、学历证书、资质证明)。
①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或中心主任)应为专职,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年龄70周岁以下。
②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③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至少各1名)。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④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9)联合举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联合举办者出资计入职业培训学校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单独举办则无需提供)。
(10)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可参考:乐山市市中区***职业培训学校(非营利性)/乐山市市中区***职业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营利性)。
(11) 学校管理制度和按照培训等级编制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参考制度: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
【小提示】根据《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乐人社办发〔2021〕17 号)附件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二、 办学标准

(一)举办者

1.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者自然人,并符合下列条件:
(1)举办者是社会组织、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其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从业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在机构存续期间存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再担任法定代表人,培训机构应及时依法变更法定代表人。在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前,暂停开展培训活动。
(2)举办者是自然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从业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办学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联合举办者出资计入培训机构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
(4)中小学校(园)及其在职教职工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境外投资企业以及境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培训机构的,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小提示】根据《四川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举办者条件”。

2.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可以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吗?

答:不能。
【小提示】根据《四川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培训机构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3.民办学校可以由举办者担任法定代表人吗? 

答:举办者担任民办学校理(董)事长或校(院、园)长的,可以担任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未担任上述职务的,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小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4.举办者出资可以认缴吗? 

答:不可以。举办者应履行出资义务。举办者可以用货币或者实物出资,也可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以货币出资。(备注: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正式设立时,开办资金(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小提示】根据《四川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举办者应履行出资义务,明确办学投入来源、资产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材料,并载明产权。举办者可以用货币或实物出资,也可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以货币出资。所有办学资产,应及时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落实法人财产权。校外培训机构正式设立时,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足额存入培训机构监管账户。根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十条,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5.举办者可以从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分红、取得回报、分配剩余财产吗?

答:不可以。
【小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五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等规定,举办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属于捐资办学,举办者不能分红、取得回报、分配剩余财产。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规定:“严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和非营利性中外合作办学者通过各种方式从学费收入等办学收益中取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剩余财产)或通过关联交易、关联方转移办学收益等行为。”

(二)场所标准

1.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和职业培训学校对办学场所面积要求是什么?

答: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要求最低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培训场地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地总面积的2/3);职业培训学校的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且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
【小提示】根据《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第二条第三款“校外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根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二条“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

2.设立幼儿园、中小学同周边娱乐场所、网吧的禁止距离是多少?

答:幼儿园任一出入口交通行走距离100米内,不得有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小学任一出口交通行走距离200米内,不得有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所称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不包括校外培训机构。)
【小提示】根据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相关事项的通知》(川文旅字〔2022〕169号 )第二条,学校和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立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新设立娱乐场所任一出入口距学校任一出入口最小相互距离为:交通行走距离200米;距幼儿园任一出入口最小相互距离为:交通行走距离100米。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任一出入口距学校任一出入口最小相互距离为:交通行走距离200米;距幼儿园任一出入口最小相互距离为:交通行走距离100米。

3.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对建筑物楼层的要求是怎样的?

答:用于3—6岁学龄前儿童培训的场所不得超过建筑物3层,用于小学生培训的场所不得超过建筑物4层,用于中学生培训的场所不得超过建筑物5层。
【小提示】根据《四川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用于3—6岁学龄前儿童培训的场所不得超过建筑物3层,用于小学生培训的场所不得超过建筑物4层,用于中学生培训的场所不得超过建筑物5层。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在中小学校(园)内举办培训机构。

(三)从业人员要求

1.外籍人员可以担任校(院、园)长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吗?
答:不可以。
【小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根据《四川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培训机构的行政主要负责人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民办学校校(院、园)长可以兼职吗? 

答:不能兼职,但民办高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中小学(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和其他文化教育机构的校(院、园)长限在本校(院、园)任职,可以兼任本校(院、园)理(董)事等职务,但不得兼任本校(院、园)监事以及财务、人事等关键岗位职务。
【小提示】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聘任专职校长,《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 号)明确“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3.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如何组成? 

答:校外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应当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三分之一以上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有犯罪记录和教育、培训项目领域不良从业记录者不得在决策机构任职。
【小提示】根据四川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四川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四川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川教函〔2022〕709号)中“组织机构”部分第一款。

4.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成员能否兼任监事? 

答: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担任监督机构成员或者监事。(备注: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监督机构,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监督机构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教职工人数少于20人的可以只设1至2名监事。)
【小提示】根据四川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四川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四川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川教函〔2022〕709号)中“组织机构”部分第二款。

5.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可以聘用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答:不可以。
【小提示】根据《四川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培训机构不得聘用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聘用在境内的外籍教学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师资质要求有那些?

答:(1)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师资要求:根据《四川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七点第(二)条艺术类培训机构聘用教学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文化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2.具有与培训项目对应的教师资格证;3.具有中级及以上文化艺术相关专业的职称;4.具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文化艺术职业技能等级证书;5.具有经省级(含)以上文化艺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相关证书。
(2)科技类培训机构师资要求:根据《四川省科技类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七点第(二)条科技类类培训机构聘用教学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2.具有与培训项目对应的教师资格证;3.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4.具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科技职业技能等级证书;5.具有经省级(含)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相关证书。
(3)体育类培训机构师资要求:根据《四川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七点第(一)条第二点体育类培训机构聘用教练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体育教练员系列职称;2.具有二级及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3.具有体育类教师资格证;4.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教练(员)等级证书;5.具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6.具有经省级及以上体育项目管理单位认可的相关证书和证明。

三、变更

(一)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其他教育机构如何变更校(园)名? 

答: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其他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以下同)决议变更校(园)名的,在区行政审批局取得《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通知书》或《市场主体名称预先登记告知书》后,持《民办学校变更申请表》及相关变更材料向区行政审批局提出名称变更申请。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其他教育机构取得区行政审批局换发的办学许可证后,在区行政审批局办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变更手续。
【小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20〕5号)第六条,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事项变更的,应在变更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发办学许可证的申请。其中变更事项依法需审批的,应当同时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同意变更决定的同时,一并换发办学许可证。

(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其他教育机构如何变更校(园)长、法定代表人、决策机构成员、监督机构成员? 

答: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其他教育机构经决策机构决议变更董事会(理事会)成员的,由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报区行政审批局核准备案。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其他教育机构经决策机构决议变更校(园)长、法定代表人的,向区行政审批局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办理变更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手续。
【小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 〔2020〕5号)第六条,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事项变更的,应在变更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发办学许可证的申请。其中,变更事项依法需审批的,应当同时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同意变更决定的同时,一并换发办学许可证。

(三)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其他教育机构如何变更办学地址? 

答: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其他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决议变更办学地址的,应向区行政审批局提出变更申请。经区行政审批局审批同意,换发办学许可证,办理变更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手续。
【小提示】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 〔2020〕5号)第六条,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事项变更的,应在变更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发办学许可证的申请。其中,变更事项依法需审批的,应当同时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同意变更决定的同时,一并换发办学许可证。

(四)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其他教育机构如何变更举办者? 

答:由现举办者提出变更举办者,经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其他教育机构决策审议通过该提议后,组建清算组进行财务清算。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财务清算审计报告和变更举办者决议后,由举办者向区行政审批局提交变更申请(附会议纪要、财务清算审计报告等),换发办学许可证并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手续。
【小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 〔2020〕5号)第六条,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事项变更的,应在变更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发办学许可证的申请。其中,变更事项依法需审批的,应当同时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同意变更决定的同时,一并换发办学许可证。

(五)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其他教育机构能否变更举办者? 

答:不能。
【小提示】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官方网站对于举办者变更的咨询答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民非变更事项中不包括举办者变更,民非的举办者是指发起人,举办者是一个历史时点的概念,就是记载申请成立之时发生的事情,不存在后续的变更问题。”

(六)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其他教育机构举办者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怎么办? 

答: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其他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决议变更举办者姓名或者名称变更后,向区行政审批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对应佐证资料。经区行政审批局审批同意后,换发办学许可证。
【小提示】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 〔2020〕5号)第六条,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事项变更的,应在变更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发办学许可证的申请。其中,变更事项依法需审批的,应当同时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同意变更决定的同时,一并换发办学许可证。

四、办学终止


(一)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其他教育机构如何终止办学? 

答: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其他教育机构决策机构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自行决议终止办学的,应按规定组建清算组清产核资,发布清算公告。民办学校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清算报告后,连同《办学终止登记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向区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回办学许可证及印章注销单。
【小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五、法律责任

(一)申请办理办学许可时提交虚假材料有何后果?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二)民办学校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有何后果?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六、相关许可服务


(一)办理校车许可申请材料有哪些?

答:1.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核表;
2.校车运行方案审核表;
3.学校(幼儿园)或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资质证明: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②学校相关资质证明;
4.具备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证明材料:①驾驶员身份证②驾驶员驾驶证(签注准许驾驶校车);
5.校车检验合格相关证明材料:①有效期内的校车机动车行驶证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6个月内)③机动车注册登记证;
6.车辆责任强制险保险凭证
7.校车规范安全管理制度(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随车照管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学生(幼儿)乘车安全管理制度、学生(幼儿)交接制度、车辆日常保养维修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8.随车照管人员身份证、健康证、无犯罪记录证明;
9.与学生家长签订的安全协议书(范本 )。
【小提示】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二)校车许可涉及驾驶员、运行方案等变更该如何申请?

答:需要重新办理校车许可。
【小提示】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六十四条 校车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经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领取校车标牌。

(三)市中区行政审批局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

答:市中区行政审批局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证。
【小提示】根据《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办学许可证申请变更、延续应该在何时办理?

答:申请变更需提前30个工作日办理,申请延续应该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办理。
【小提示】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发厅 〔2020〕5号),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变更的,应在变更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发办学许可证的申请。其中变更事项需审批的,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同意变更决定的同时,一并换发办学许可证。
民办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审批机关可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内注销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五)办学许可证遗失、损毁了怎么办?

答:办学许可证遗失的,民办学校应立即公告,并及时向区行政审批局申请补办。办学许可证损毁的,可凭毁损的原办学许可证到区行政审批局申请换发。
【小提示】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 〔2020〕5号)第九条,办学许可证遗失的,民办学校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向审批机关申请补办。办学许可证毁损的,可凭毁损的原办学许可证到审批机关申请换发。


乐山市市中区行政审批局
2024年4月19日